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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资质承揽工程 出事故承担主责

发布者:无锡特优特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:2012/6/1 11:31:31 点击次数:1359 关闭

摘要:因需要安装落水管,就将这一项目交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赵某进行安装,没想到施工工人赵某在三楼安装落水管时摔下受伤,多处骨折。近日,齐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人身伤害纠纷案件进行审理,法院依法认定原、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纠纷,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共计 1.8万余元。

  2010年,谢某承建了一栋楼体工程,赵某给此楼体安装外墙落水管,当年4月24日,赵某在安装外墙落水管过程中从三楼10米高处摔下受伤,后入住齐河县人民医院,经诊断后赵某腰椎体骨折、左跟骨骨折,接受医院手术治疗,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,经济上损失严重。赵某以谢某没有承担任何损失为由起诉,请求法院判令谢某赔偿因人身伤害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19742元。

  齐河法院合议庭认为,赵某在谢某处安装落水管,是由谢某提供材料,赵某自己提供设备(安装工具)及劳力完成主要工作,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,但其特征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,所以应认定原、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,即赵某作为承揽人,谢某作为定作人,而非雇佣关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规定,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自身受到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该案谢某明知赵某没有施工资质而将该工程交付给赵某,其存在选任过失,故谢某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。对赵某提交的各项费用质证认证,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后,遂做出了上述判决。